财富传承何时可走信托通道?
来源: 苏信理财 时间:2012-03-12
近日,诺亚(中国)财富管理中心研究部发布的关于家族财富管理的最新调查显示,目前内地高净值人群大多仍处于第一代家族财富积累阶段。当这些财富需要传承到第二代乃至第三代时,信托机制的重要作用就将凸显。
家族财富传承存三大共性
随着私人产权承认与保护的加强,以及高净值人群数量和财富的快速增长,管理、传承个人及家族财产成为理财市场的一大亮点。
诺亚研究部总经理连凯认为,通过比较李嘉诚的“和记黄埔”和郭广昌的“复星”,可以发现成功的家族财富传承存在三种共性:首先,资本运作是资产积累的基础。财富积累要先把握投资时机,紧跟市场节奏,有效运用资本杆杠,准确预判市场进出点,寻找低价投资优质资产的机会。其次,现金流的平衡是生存的基础。家族企业可以配置各种长度回报期的业务,以实现风险分散,确保每段时间都有足够现金流,以资助长回报期业务的资本投入。第三,有效的资产和行业配置是规避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升值的关键。由于不同行业的现金流特征及回报期的差异,有效配置投资组合,合理分配资产,可以有效对冲掉个别行业的周期性风险,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
个人信托需承认私有产权
一旦家族财富在第一代成功积累后,如何将之传承就成为紧随其后的重要命题。
连凯表示,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有很大运用空间。信托是一项制度和工具,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必不可少的三方。按照委托人是个人还是法人,信托可分为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其中,个人信托是指以自然人为委托人,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规划和管理为信托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本旨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个人信托的功能主要包括财产管理、执行遗嘱,及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信托的效力不受委托人破产、身故等影响,贯穿委托人生前和身后。基于这样的特点,目前许多富裕的个人及家族开始利用个人信托管理、传承财产。
连凯指出,个人财产既有资金(金钱),也有非资金的财产。非资金的财产可以被信托的前提是法律与社会对个人私有权的承认和保护。由于建国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个人私有产权缺乏足够的承认和保护,因此目前个人与信托的关系主要是购买信托产品进行投资,信托更多时候扮演的是融资工具的角色。
登记制度成信托“瓶颈”
虽然引入信托机制传承家族财富,有利于集中家族股权,维护家族资产,但限于我国信托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方面的运用广度和深度,尚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法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连凯表示,财产权是否需要登记有两个判断标准:其一,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过户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或者法律规定必须以公权机关或法律认可的机关登记权利作为表彰的,就应当进行信托登记;其二,凡是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其他财产才能存在或表现的权利财产,都应当进行登记。“据此认定,家族财富中的资金财产无需登记,是以资金的交付为信托生效要件。而非资金的财产需办理登记方能确保信托生效。”连凯表示,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因此家族财富管理信托无法产生效力,这是阻碍家族财富管理运用信托的主要因素。
此外,信托行业的定位也使短期内信托公司难以进入家族财富管理市场。长期来,我国信托业管理法规是以资金信托(主要是融资类业务)为中心构建,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严重“偏食”,资金信托发展远超过非资金信托。信托业协会的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第三季度末,40977.73亿元的信托资产中,非资金信托存续规模仅1558.46亿元,占比不到4%。
“尽管信托登记制度一定会在不远的将来建立,但信托公司短期内难以扮演家族财富的受托角色。就像过去若干年,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扮演实际受托人的角色,私人银行性质的机构(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及独立财富管理机构)更有可能先行进入家族财富管理市场。”连凯如是说。
家族财富传承存三大共性
随着私人产权承认与保护的加强,以及高净值人群数量和财富的快速增长,管理、传承个人及家族财产成为理财市场的一大亮点。
诺亚研究部总经理连凯认为,通过比较李嘉诚的“和记黄埔”和郭广昌的“复星”,可以发现成功的家族财富传承存在三种共性:首先,资本运作是资产积累的基础。财富积累要先把握投资时机,紧跟市场节奏,有效运用资本杆杠,准确预判市场进出点,寻找低价投资优质资产的机会。其次,现金流的平衡是生存的基础。家族企业可以配置各种长度回报期的业务,以实现风险分散,确保每段时间都有足够现金流,以资助长回报期业务的资本投入。第三,有效的资产和行业配置是规避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升值的关键。由于不同行业的现金流特征及回报期的差异,有效配置投资组合,合理分配资产,可以有效对冲掉个别行业的周期性风险,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
个人信托需承认私有产权
一旦家族财富在第一代成功积累后,如何将之传承就成为紧随其后的重要命题。
连凯表示,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有很大运用空间。信托是一项制度和工具,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必不可少的三方。按照委托人是个人还是法人,信托可分为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其中,个人信托是指以自然人为委托人,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规划和管理为信托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本旨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个人信托的功能主要包括财产管理、执行遗嘱,及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信托的效力不受委托人破产、身故等影响,贯穿委托人生前和身后。基于这样的特点,目前许多富裕的个人及家族开始利用个人信托管理、传承财产。
连凯指出,个人财产既有资金(金钱),也有非资金的财产。非资金的财产可以被信托的前提是法律与社会对个人私有权的承认和保护。由于建国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个人私有产权缺乏足够的承认和保护,因此目前个人与信托的关系主要是购买信托产品进行投资,信托更多时候扮演的是融资工具的角色。
登记制度成信托“瓶颈”
虽然引入信托机制传承家族财富,有利于集中家族股权,维护家族资产,但限于我国信托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方面的运用广度和深度,尚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法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连凯表示,财产权是否需要登记有两个判断标准:其一,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过户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或者法律规定必须以公权机关或法律认可的机关登记权利作为表彰的,就应当进行信托登记;其二,凡是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其他财产才能存在或表现的权利财产,都应当进行登记。“据此认定,家族财富中的资金财产无需登记,是以资金的交付为信托生效要件。而非资金的财产需办理登记方能确保信托生效。”连凯表示,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因此家族财富管理信托无法产生效力,这是阻碍家族财富管理运用信托的主要因素。
此外,信托行业的定位也使短期内信托公司难以进入家族财富管理市场。长期来,我国信托业管理法规是以资金信托(主要是融资类业务)为中心构建,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严重“偏食”,资金信托发展远超过非资金信托。信托业协会的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第三季度末,40977.73亿元的信托资产中,非资金信托存续规模仅1558.46亿元,占比不到4%。
“尽管信托登记制度一定会在不远的将来建立,但信托公司短期内难以扮演家族财富的受托角色。就像过去若干年,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扮演实际受托人的角色,私人银行性质的机构(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及独立财富管理机构)更有可能先行进入家族财富管理市场。”连凯如是说。
(xief摘自上海金融报)